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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律师事务所敢于探索 大胆实践

----解决“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重组”法律难题取得重要突破

www.huanyulaw.cn   2004-10-19 11:55:20   阅读次数:


 

     在前些年“一股就灵”的驱动下,不少集体所有制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近期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一篇文章认为,股份合作制形式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造成“先天不足”;在实践上,一直受到决策效率低下、融资困难等“后天营养不良”等一系列发展上的困难。实际上,许多已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运作一段时期后,要求“再次改制”的呼声很高。

     天津某部件厂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于 2002年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改制后,厂工会和150多名企业职工成为股东,其中工会持股80%、职工持股20%。虽然职工具有了股东身份,但积极并未明显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平平。主要由于股份合作制股权结构模式决策效率过低,始终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由于经营风险责任不明确,股东们不知道为谁承担风险责任;由于企业长远发展与经营群体的个人经济利益不能挂钩,经营群体对企业的勤勉尽责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这家企业的职工股东们通过讨论意识到,150多名员工人人都是股东,与集体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要求股权结构重组的的呼声很高。

     员工们的的重组愿望,首先遇到了三大障碍: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重组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二是没有比较成功或可借鉴的模式;三是部分员工怕承担集体资产流失的责任。怎样既保证集体资产不被流失,又能达到改变目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的目的呢?企业员工们陷入法律的困惑之中。

     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寻求律师的帮助。经过企业股东大会的筛选,认为寰宇律师事务所在专业从事企业改制、产权重组上的经验丰富、意见务实可行。特别是寰宇所律师提出的在当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另辟蹊径,积极探索和尝试一种能够解决这些法律难题的思路,使这家企业员工信心倍增。

     寰宇所律师们解放思想,以全新的思维模式研究该企业股权重组中的法律难题。例如,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办理;法律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大胆实践和探索;单行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寻找基本法和部门法的宏观或原则规定作为依据,也就是在法律及政策的原则规定的框架下,将涉及集体资产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等现有规定实现有机结合和融会贯通。

     寰宇所律师们帮助这家企业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民主决策程序,提出所有决议事项均按照职工代表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议和通过的要求;同时提出凡涉及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务的操作程序,必须进行审计、评估和进产权市场交易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则。具体承办律师对这家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出具了详尽的调查报告,起草了股权重组方案、操作进度和安排,起草了各种决议草案,拟定了全套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先后起草各类法律文书 40余件,现场指导企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进行等。

     企业从股份合作制通过股权重组的方式转为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效率和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由于企业的经营群体持大股,实现了企业长远发展与经营群体的个人经济利益紧密挂钩。

     整个重组过程充分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经营全体由于持了大股,经营风险压力加大,四处找市场,努力开发新产品,部分职工虽然不再当股东,但情绪稳定。企业经营平稳上升,企业的经营状况越来越好。

     寰宇律师事务所解放思想,全面分析和研究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现有的股权结构进行内部重组的法律与政策空间,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功的对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某部件厂的股权结构进行了重组。这一成功的案例给社会形成了较大的反响,目前一些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正积极与寰宇所律师进行接触和咨询,探索进行股权重组的可行性。

     寰宇所律师对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重组闯出了一条全新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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